最高賠償額(HK$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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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劃級別 | 基本計劃 | 共享計劃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會員保費 其他客戶保費 優惠保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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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賠償額(HK$) | 最高賠償額(HK$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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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,000 |
$4,500 (由所有受保寵物共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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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計劃只適用於同時為2或3隻寵物投保的保單持有人
每份保單每年因疾病或受傷而於註冊獸醫診所內招致的費用:
因疾病引致的醫療費用索償設有由保單生效日起計30天的等候期 |
共享計劃只適用於同時為2或3隻寵物投保的保單持有人
每份保單每年因疾病或受傷而於註冊獸醫診所內招致的費用:
因疾病引致的醫療費用索償設有由保單生效日起計30天的等候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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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1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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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500 | $500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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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% | 20%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保單持有人須按比率分擔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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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持有人須按比率分擔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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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0,000 | $300,000 (由所有受保寵物共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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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宗意外/每份保單每個受保期內賠償受保寵物引致的法律責任:
自付額為每宗索償的首 HK$3,000 |
每宗意外/每份保單每個受保期內賠償受保寵物引致的法律責任:
自付額為每宗索償的首 HK$3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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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已存在之狀況」指受保寵物在保單生效日期前已存在或出現 徵狀的疾病、傷患或身體狀況,而該等徵狀屬保單持有人已知悉或應合理地已知悉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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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任何用作商業守衛、競賽、搜尋與拯救、海關與檢疫、實驗室測試或實驗、商業配種/繁殖或任何其他商業用途的寵物之任何索償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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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任何未能在接受治療前利用 (i) 微型晶片(適用於狗隻及貓隻)或 (ii) 疫苗注射紀錄卡或其他相關醫療報告(只適用於未有植入微型晶片的貓隻)明確辨認身份的寵物而言,該治療招致的任何費用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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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任何根據《危險狗隻規例》(香港法例第167D章)定義為已知危險狗隻、格鬥狗隻或大型狗隻之任何索償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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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保寵物於保單生效日期前已罹患之身體不適、疾病或狀況之 復發或延續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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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由獸醫以外之人士提供之治療或服務所招致的費用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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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任何因保單持有人、家屬、任何與保單持有人同住或為保單持有人服務之人士蓄意、惡意、非法、魯莽或故意的行為或嚴重疏忽而引起的患病、傷患或法律責任有關的索償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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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任何因戰爭(不論已宣戰與否)、侵略、外敵行動、內戰、革命、內亂、為軍隊、警隊或執法機構執勤而患病或傷患之索償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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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任何因核裂變、核聚變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患病、傷患或法律責任之索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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